浙江大学医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(2019年12月修订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浙江大学医学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,为充分发挥医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(以下简 称“委员会”)在学院教学事务中的作用,规范委员会的工作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委员会是对学院教学计划的落实、教学大纲的实 施、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、师生教和学效果的评价等教 育教学全过程进行督查和指导,为学院领导决策教育教学工作提 供咨询参考依据并独立开展相关工作的专门组织。委员会直接对 学院行政管理领导负责,服从学院教育委员会的工作指导。
第二章 委员会组织结构和职权
第三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、副主任委员 2-3 名、委员(督导员)若干名。主任委员由督导委员会选举产生,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兼任,也可由督导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。督导员由学院、各系和各附属医院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兼任,其中设总督导 1 名。
第四条 委员会设秘书处,秘书处挂靠教学办公室。秘书处负责执行委员会的决议,协调处理相关行政事务。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,秘书若干名,协调处理相关行政事务。
第五条 委员会的职能
1. 根据学院阶段发展目标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,制定任期内督教、督学方案并报学院教育委员会批准;
2. 组织实施督教、督学计划并提交年度教学督导报告;
3. 对督导中发现的违纪行为给予纠正并提出人事处罚意 见;
4. 对学院教学资源分配和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;
5. 对教学计划、教学大纲、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等文件提出修改意见;
6. 向学院教代会汇报年度工作报告。
第六条 委员会的责权
1. 参与学院重要的教育教学活动,会签相关教学文件;
2. 审议新的教学计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方案;
3. 对拟晋升高一级职称教师的教学工作提出评估意见;
4. 发布督导意见告知书,提出教学中存在的问题,对被督导对象(个人、单位)提出奖惩建议;
5. 听取学生、教师、教学管理人员的教学投诉或奖惩申诉, 向有关部门转达相关意见和建议;
6. 根据教学督导活动需要组建兼职督查员队伍。
第三章 督导员聘任、权利与义务
第七条 督导员由学院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录用,并列入学 院教师名录,享受学院院聘高等级教师津贴,接受学院人事办公室届中督导相关工作评议考核。
第八条 督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
1. 热爱医学教育事业,愿意为督导工作做奉献,具有高度的责任心;
2. 任教(从医)20 年以上或专职医学教育管理 5 年以上,具有高级技术职称,教学、管理经验丰富,有威望,没有医教不良行为记录;
3. 坚持原则,办事公道,品行端正,廉洁自律,为人师表,爱生严教;
4. 身体健康,能够保证履行督导员职责和完成督查任务所必需的时间;
5. 新任督导员年龄一般不得超过 60 周岁,续任督导员年龄一般不得超过 65 周岁。
第九条 督导员每届任期 4 年,可以连任。
第十条 督导员的职责
对教育教学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、评估指导,巡视教风学风,开展课堂听课、临床巡察、考纪检查、专题调研等工作,收集、整理和反馈教学相关信息,并提出评价和建议。主要职责如下:
1. 维护教学大纲,督查教学质量;
2. 维护教学纪律,督导教学计划;
3. 听取教学申诉,提出奖惩意见;
4. 开展专题调研,提供决策依据。
第十一条 督导员的权利和义务
1. 独立执行计划,完成督查任务,提交督导建议;
2. 自由参会听课,审议教案文件,提出批评意见;
3. 自主聘任兼职助手1名;
4. 参加教学相关的培训和交流。
第十二条 总督导负责指挥督导计划的实施;签署督导告知书、建议书及年度督导报告等文件;对督导员及其助手的工作做出评聘建议。
第十三条 督导工作作为督导员个人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十四条 委员会建设和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医学院年度预 算,从学校每年下达的“医学院学生教学增量经费”中按固定比例开支。
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育委员会审议,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,报学校有关部门备案后生效。条款解释由医学院教学办公室负责。章程修订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经学院教育委员会审议通过。